台灣現行【賭博罪】相關法律——博鉅真人百家樂學院 GREENCOMMUNITY.COM
打麻將雖然是一項趣味性、益智性、有品味的休閒育樂活動,但是因涉及【金錢】,台灣官方還沒有把打麻將列為是【運動競技】的合法行為,依然游走於法律邊緣。
是否違反【刑法】及【社會秩序維護法】支賭博罪或妨害安寧,完全由警方認定和法官判決。
因此,麻將牌友們應對相關法律有所認知,才不會誤觸法網。
<一>【刑法】第2篇第21張【賭博罪】:
第266條:撲通賭博罪與沒收物
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於樂之誤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務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。】
第268條: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
【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以下罰金。】
第270條:公務員包庇賭博罪
【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,依各該條之規定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】
<二>【社會秩序維護法】:
【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,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。】
第84條:
【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,賭博財物者,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。】
<三>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】第13條規定:【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,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。】
說明1:
- 如果只是偶然在自己家中或私人辦公室打打麻將,賭注也不大,且沒有意圖營利(抽頭行為)而提供賭博場所與賭具,是不會構成賭博罪的。
但如果麻將聲音太大,出入份子複雜,妨害到鄰居安寧,經檢舉查證屬實,即可能會以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】開罰。
- 如果以紙筆記帳或以【籌碼】、【積分卡】、【點數卡】等規避現金往來,只要實質上認定有賭博事實(指賭錢、抽頭、三人以上),雖然麻將多上沒有查獲金錢,也會購城賭博罪。
說明二:
刑法第41條:【犯罪中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台幣一千元、兩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卻因不執行索宣告之刑,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,不在此限。】
因此只要不是【卻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,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】
說明三:
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賭博者,會構成刑法之賭博場所;若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職業賭博場所,則會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,而不是只有妨害安寧的問題。